JeffHung.Blog

(My smile insists of having nose. :-)

民主草包

話說,政治不是那麼重要的東西,無聊時看看笑話,臨頭時,認真的想一下,那也就夠了。這不,選後沒多久,就讓我看到肚子會痛到受不了的笑話。

「恐怖的連體陰」與「跑不動的坦克王」

前陣子去看史瑞克三世時,在美麗華看到恐怖的連體陰宣傳佈景,昨天去西門町看害你跌倒,拿到了坦克王的宣傳光碟,仔細一看,發現坦克王根本跑不動。

ISO C++ conformant _read()? XD

因為在 porting 某支程式,所以用 MSDN 找 read(),想要確定該 include 哪個 header,link 哪個 library,結果 MSDN 的 read() 頁面,僅僅顯示這麼一行:

This POSIX function is deprecated beginning in Visual C++ 2005. Use the ISO C++ conformant _read instead.

這真是活見鬼了,什麼時候 ISO C++ 裡有以底線開頭的 API 了?更別提 _read() 根本不是 ISO C++/POSIX 的 function。
好吧,他說的是 conformant,所以不是在說 _read() 是 ISO C++ 的標準,而是說用 _read() 的方法呼叫 read(),才符合 ISO C++ 的一些規定。但即使如此,這個解釋,還是怎麼聽來就怎麼怪。
勉強為其解釋,我記得 Microsoft 平台有一種 [...]

不求甚解 2

第一集《不求甚解》還在撰寫中[1],今天又上演第二集了。
某人宣稱,若用 C# 寫 COM 包 C 寫的 library,因為 C# 有記憶體管理機制,記憶體會自動 free,所以就可以不用呼叫 C library 提供的 uninit() 了喔。
最好是這樣啦,這回我不跟你玩了,出問題不要怪我沒提醒過。
老毛病,寫著寫著,就會想要把技術細節寫清楚,以便以後自己可以查閱,都忘了文章的主要目的了。 ↩

文章被抄.啼笑皆非

剛剛發現,我的這篇《Detect & post-build for Intel C++ Compiler》,被一個中國人全文抄錄到他的 blog 裡。由於整個排版,仍然是原來的樣子,甚至連裡面的 footnotes,連結也都是連回到我的 blog,因此可以合理推斷,是被直接「複製/貼上」全文抄錄的。
被全文抄錄不打緊,因為反正我用的授權模式是 CC:by,也就是只要有明確標示出,原作者是我,即可全文抄錄,任意使用。事實上,被抄其實是我的榮幸。
不過,在看到對方甚至連「轉載自」的字樣都沒寫[1],卻剛好得以符合 CC:by 的規定的原因是,因為直接使用「複製/貼上」,所以連文章標題下面那一小塊,標示分類、作者以及發表日期的區塊,也一併複製,因而恰好符合了,須標示原作者的條件。這不禁讓我感到,啼笑皆非。

2007-09-05 更新:又被另一個中國人無視著作權規定地全文抄錄。這次他忘記把「posted by」這段也抄到,所以明確地違反了 CC:by。
2007-09-06 更新:Kenneth 已經加上來源說明了。

2007-09-26 更新:
再兩例:《練習寫 TracMacro - [[TicketStatus]]》與《Implementing dprintf() with __VA_ARGS__》。一樣因為是直接「複製/貼上」全文抄錄,含作者資訊,所以符合 CC:by。該 blog 許多文章看起來也都是「複製/貼上」來的,其他的來源,不一定允許這種全文抄錄,就看那些被抄的作者,決定怎麼反應了。
又,訪客留在我的 blog 的留言,也被抄錄了。理論上我站上的訪客留言並沒有做任何版權宣告,故應被視作是 copyright reserved,這部份因為也被抄錄了,所以請敝站也被抄襲的訪客留言作者,自行向該 blog 聲討囉[2]。

要到對方 blog 的首頁,才會發現「本空间文章,未经原作者同意,请勿做商业用途。未注明的文章均为转载。」的字樣。又,就算對方有註明「未经原作者同意,请勿做商业用途」,但該篇文章「真正的原作者」其實是我,而我用 CC:by,允許商業使用。所以有需要的人,請隨意,不必理會抄錄者的授權宣告。 ↩我不擁有訪客留言的智慧財產權,故無法代為聲討。 ↩

GNU make is unmaintained?

在做 cdrtools 時,看到這個 message:

===> Building for cjk-cdrtools-2.01.20041227_2
W A R N I N G Messages like:

gmake[2]: Entering directory `/tmp/cdrtools-2.01/libschily'
../RULES/r-gmake.dep:76: OBJ/<arch-dir>/cvmod.d: No such file or directory
../RULES/r-gmake.dep:76: OBJ/<arch-dir>/dat.d: No such file or directory
../RULES/r-gmake.dep:76: OBJ/<arch-dir>/fcons.d: No such file or directory
../RULES/r-gmake.dep:76: [...]

Google Map: 我家在哪一條路?

看到 Goston 說:《[資訊] Google Maps 台灣地圖上線》,剛好我也搬離了父母家,落腳於內湖,就跑去試試 Google Maps 的新圖資。
內湖可愛的家
Inline Google Maps for Wordpress 蠻好用的,可惜就如同 Goston 所說的,內嵌在網頁裡的地圖,還沒辦法顯示台灣圖資。

How nerdy I am!

從 Plasma's BLOG 看來的測驗:How NERDY are You?
我的結果是「高度 nerdy」!XD

私眾平台

私眾平台:私人給公眾玩的平台,跟公眾平台不一樣喔。
這是我在 HEMiDEMi 回豪豪的一篇文章,自己留一份備份。說老實話,我越來越不信任黑米這個環境了。

豪豪:
多數暴力與否,沒有對錯,只有厚不厚道的問題。正如您所說的,「得由語境脈絡中去釐清」,多數暴力,更是觀感問題,不同的人面對著相同的語境,肯定會釐清出不同的脈絡出來。舉個例子來說,舉著多數旗幟的一方,多半不會認為自己有任何暴力行為 (言語的暴力也算是一種)。
也因此,「說是『黑米站方確實是曾經運用其權威的身份,逼走使用者』,相信不只是我,很多人應該都難以同意才是」這句話其實是廢話,當多數暴力發生時,當然多數人不會承認有這樣的暴力現象。這裡所謂不會承認的「多數人」,指的是「會出聲」的多數人,而通常這些會出聲的多數人,也就是施行多數暴力的那些人,要不然怎麼會發生多數暴力呢?又,這裡所謂的「會」出聲是個雙關:既指願意出聲,也指有能力舌戰群雄,讓聲音透出來。
不過,身為這個平台的擁有者 (非必然是社群/言論的管理者),在法律規範下,葛力有權利作任何他想要做的事,包括逼走他不喜歡的人。我也從未曾見過葛力宣稱黑米是「公平的公正平台」,所以我在前文也特地地沒有扣帽子,「多數暴力對公眾平台是種諷刺」一說,我並沒有與黑米連結,純粹就事論事。也就是說,在我的認知裡,黑米當然不是個公眾平台,黑米是葛力(所開的公司)的,是私人開放給公眾玩耍的平台,本來就沒有必要一定要公平、公正。
只是如果能做到公平、公正,通常來說,可以獲得更多人的認同,與「妥協」。
不幸的是,所謂的公平、公正,也是經過解讀後的結果。當發生多數暴力的吊詭時,對於獲得利益、勢力的一方,結果當然是公平、公正的;而對於被擠壓、限縮空間的另一方,則不這麼想了。
葛力是沒有「正式」要阿西放棄自己的論述立場,或是因此要求阿西離開,但「威脅」過了,我認為這種威脅,就算是種「逼迫」。前面說過,黑米是個私人平台,威脅、逼迫等手段,只要不違反國家法令,那都是葛力的權力,在黑米裡,任何人都不應置喙,唯一能做的就是走開,這也是阿西的選擇。但有這種選擇,並無法證明「威脅」並未存在過。拿果推因,這在邏輯上說不通。
若要將確實曾經發生過的「威脅」視若無睹,美化為受害方的自主選擇,抱歉我無法接受。葛力絕對有權利威脅或逼迫身在黑米的使用者,因為這是屬於他的私人平台。我也從未見過阿西或其他同情阿西的人,反對葛力的行為。但不反對,不代表這就不是種「威脅」,只是代表著,葛力有權力威脅而已。若葛力時常使用這種權力,或許黑米這類平台,可以稱之為「私眾平台」,私人給公眾玩的平台,跟公眾平台不一樣喔。
倒是看到許多旁人,為這種「威脅」美化、淡化,更舉著「公眾平台」的棋子,宣揚黑米的公正、公平。這種行為,就好像媒體一面倒地替馬英九粉飾形象,這樣的行為,令我作嘔。

補充:
大師說,「不管是在技術上、社交層次上或法律上,不能讓使用者惡搞的網路服務,就算不上好的 Web 2.0 服務。」所以我多加了一個 kuso 分類。

有關於最近名詞解釋的那篇文章…

最近有篇關於名詞解釋的文章,引起爭議。本來想說在今日連結裡摘一摘,酸一下就好,沒想到看到了讓我忍俊不住的回應。真的,不特地用完整一篇來摘,對不起自己。
這位連專業垃圾都倒不出來的專家,說的倒是跟做的完全相反啊:

我覺得很有意思的是,有些人會針對別人的文章本意去做曲解,然後開始批評人家寫的不好,或者是針對別人的文章做出批評,然後針對人家的論點開始自我解釋。更何況,這是一篇寫在自己部落格上的文章。如果,今天我這篇文章是發佈在程式設計師的論壇中,或者是專欄稿,被大家這樣質疑,我會考慮寫一篇解釋甚至完全修改。基本上,如果是要放在公共網站,或者是論壇上的文章,我不會把這種東西丟出來。但是,今天是在自己的部落格上,我怎麼寫,認同的人認同,不認同的人不認同。我也說過,歡迎大家提出來討論。只是,很多人抱持著,「膽敢這樣說!?你算老幾啊的心態」。專不專業,或者是我能不能這樣寫,好像,不是別人說了算的事情吧!?

對不起,我就是不爽這個人說一套,作一套的態度。這個人混跡論壇,曲解並批評他人,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。今天換他自己被抓小辮子,只好拼命解釋,越抹越黑,喔不,越抹越白,實在是讓我忍俊不住。
還是來看看大師級的言論,比較不傷眼吧:

有時候換個名詞,感覺起來就會不大一樣
scripting language?

2007-01-17 晚補充:原來是因為某個人的 blog 用了太多 javascript 特效,導致網站太花,顯示速度很慢,因此某 K 就說了一句「把 java 關掉就可以了」,然後這位專家就開始某批,還寫了這篇名詞解釋的文章。果然又是同樣的劇情在上演,這位某 K 也不是學電腦的,這位專家對著非行內人,倒了一堆自認為專業的垃圾,結果事實上是笑掉其他人的大牙。
2007-01-18 補充:這位專家寫了一篇祝自己生日快樂的文章,讓我知道,原來以不要臉的立委為榜樣,可以是這麼自豪的一件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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