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才發了篇《見微知著》,剛剛就從 XDite 那邊看到的:《未經書面允許,不得惡搞?》,獨孤木發信決定退出黑米Qing 也發文說明,他的程式,幾乎不會對黑米造成預期之外的影響。

阿西事件時,黑米也曾經自己改過使用者條款,而且沒有公告周知[1]。印象中是阿西先被逼走,在熱烈的討論之下,於是黑米增設了「禁止玩殘黑米條款」。那什麼叫做「玩殘黑米」的行為呢?條款裡寫的很模糊,不過按照經驗,大概是指會讓站長看得不開心的行為吧?!

印象中,「其他『黑米』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」那時就加了[2]。可惜 Internet Archive 只有收集到 2006-04-30,且所收集到的所有時間點,黑米都未曾出現過「服務條款」。不過,既然早就決定退出黑米,所以也沒有螢幕截圖留證就是了。

Qing 說,「以後黑米就加一條:使用者如果使用黑米的服務,必須每月支付一百萬元新台幣,並且溯及以往」。一開始倒真是嚇到我了,尤其是黑米二年級生的感嘆也指出:

黑米條款第一條是這麼寫的:"「黑米」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,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。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「黑米」,視為您已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。若您不同意以下所述內容,請暫時不要參與黑米網站上的活動。"

難道,這就是黑米的 business model 嗎?


  1. 只有在某些討論串裡提及。
  2. 記得我很早就提過(黑米新搜尋真的好難用,找了好久才找到),黑米應該好好去請個律師,把制度搞好。不過,到現在這個版本的使用者條款,某些部份還是看起來讓人覺得匪夷所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