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了小弟上一篇的《「聲決」的後果》,各位可能會有個疑問,既然「聲決」是在比大聲,如果雙方差不多大聲,不就可以改採「舉手決」,將爭議解決嗎?從表面上來看,這樣的推論沒有錯,但是在實際運作上,卻還有著一個詭異的「議事規則」存在。

怎麼說呢?常見的手法是這個樣子的:曾經經過「舉手決」決定的事,隨時可以透過臨時動議,發起「『是否重新投票』的表決」的動議,經過「聲決」之後動議通過,於是進行「『是否重新投票』的表決」,由於還是只是程序問題,所以還是採用「聲決」進行,於是又通過了,最終終於可以「重新投票」時,因為已經快要放學,於是在眾議員的鼓譟之下,直接以「聲決」投票,將原先「舉手決」所決定的事情,予以推翻。

很荒謬,是不?但這幾乎是每次議會開會,都會上演的戲碼。

那時身為小高一的我們,未能洞悉其奧妙,因此也就只能任由熟稔議事規則,彼此之間又有極大「默契」的大嗓門們「引領」整個議會,做出種種決策。事實上這個問題要解決很簡單,只要「曾經使用『舉手決』決定的事情,必須要同樣使用『舉手決』,或是更嚴謹的方法表決」,才能夠重新表決。換句話說,只要「聲決不能凌駕舉手決」,就大致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[1]

事實上,這道理也淺顯易懂,51 票對 49 票所通過的決議,怎能經由模糊比大聲的方式,就被推翻?如果這樣就能推翻,那豈不是以後大家都只要比大聲,就可以決定事情了?因此,「聲決不能凌駕舉手決」應當是個應當被遵守的原則。

當然,容許各種各樣的聲音存在,是民主的精神,但「票票等值」,也是民主精神裡,非常重要的一部分。「票票等值」的意思就是,「一人一票」,不因誰的嗓門大,誰聚的眾多,甚或是誰比較不會被煽動性的地下電台所蠱惑,誰的意見就比較對。到最後要決定何者才是「多數人的意見」的時候,還是要回歸到「票票等值」,「一人一票」的精神,經過嚴謹的民主程序,統計結算出什麼才是「多數人的意見」。

而反過來說,「票票等值」、「一人一票」,經過嚴謹的民主投票程序,所決定出來的事情,不應該被「模糊地」、難以「估計地」甚至是「誰的力量大」的種種方式所改變。如果要改變,那也必須是經過同樣「票票等值」、「一人一票」、嚴謹且全面的民主投票程序,才能推翻先前的決定。這個也就是所謂的,「聲決」不能凌駕「舉手決」。


  1. 當然,開會的奧妙不僅於此,如果我能夠真正洞悉,那我也就不會僅止是現在這樣的我了。因此在此我也只能加上「大致上」三個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