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SS license should follow its source content
因為「資訊消費的機會成本」問題,CNBlog 被我放在 Bloglines 積了很久,今天才終於拿出來看。一堆文章裡,也只有這篇比較令我感興趣:《RSS版权问题的困惑》。這篇文章談的是,當「內容」透過 RSS 被傳送出去時,所衍生出的版權問題。例如:
个人利用Lilina聚合RSS内容,同时在页面上包括了Google Adsense的广告,是否属于商业用途呢?
法律問題其實難解,至少對非法律專業的大多數人來說,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 Creative Commons (後簡稱 CC) 的緣故。透過 CC 讓我們可以用簡單的規則,組合處理複雜的法律問題。在下面的評論區裡,xba 說了這麼一句話:
這位 xba 可能譯錯英文了。RSS 2.0 Specification[1] 的最後一段,才有提到版群問題:
RSS 2.0 is offered by the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& Society at Harvard Law School under the terms of the Attribution/Share Alike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. The author of this document is Dave Winer, founder of UserLand software, and fellow at Berkman Center.
這段話的意思是,RSS 2.0 這個規格「本身」,是採用 CC:Attribution-ShareAlike 的方式釋出的,而不是說,任何使用 RSS 2.0 傳播的「內容」,預設採用 CC:Attribution-ShareAlike。前者是「載體」,後者是「被載體」,兩者是不一樣的。
所以,作為一個「內容」的傳播「載體」,被 RSS 傳播出去的「內容」,我認為其實應該是要依照原始內容出處的版權宣告處理。若 RSS 本身就有內嵌 CC 宣告的話最好,否則,還是應該要回過頭來找出原始出處網頁裡內嵌的 CC 宣告,如此一來,就有自動處理的機會。
從技術面來看,RSS aggregator 可以依照 RSS 內嵌的 CC 宣告,或是依據 RSS 所指涉到的原始出處的 CC 宣告,決定是應該要把網頁上的廣告,針對此 feed 拿掉,還是要怎麼樣。但從法律面來看,這些動作究竟有沒有必要,可能還是得等到第一個判例出現,大家才會比較有可遵循的形式。
以我的 Blog 來看,我用來架 blog 的軟體與布景,分別依據其原始授權;而我所發表的文章、程式內容,則由我自己決定,採用 CC:Attribution 的方式釋出。CC:Attribution 的唯一要求,就是要保留原作者的姓名標示。通常來說,透過 RSS 看到我所發表的文章、程式內容時,會一併看到此文章來自於 JeffHung.Blog,因此,不會有違反授權的問題。
- 這網頁應該就是 RSS 2.0 官方規格了吧? ↩
One Comment
非常感谢您的留言,很可能是我搞错了。在前几天上海的一个会上我还说了这个问题。当然,我表示了足够的怀疑,并期待有人能指出我的问题。不过,如果“該是要依照原始內容出處的版權宣告處理”那么对程序自动处理来说要求太高了?基本上目前我没有看到符合相应条件的软件或是网站。而且您也提到何为商业行为其实是很难判断的,这样很多提供RSS服务的公司都会存在侵权的问题。从这点来说我宁肯希望RSS有预设的版权协议了。
Post a Comment